刘仁文在民间融资之法律界限研讨会上的讲话

作者:刘仁文2008-05-0514:51:57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默认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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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仁文:我占用大家一点时间,谈谈我的看法。我看到会议邀请了很多刑法专业以外的,特别是经济学界的人士,所以我想听听刑法之外的同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么看的,因为我自己是研究刑法的,但是对这个罪名也很纳闷,为什么要把这个处理成犯罪,而且处理得这么重,过去在研究中也产生过一些困惑,但是苦于对金融方面不了解,今天有这个机会来听听大家对这个罪的纯粹的看法。听了以后,确确实实有收获,因为这个在刑法学界,总觉得保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就是压倒一切的,所以过去,我们很少对这个罪名提出质疑。我个人也一直觉得,如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获利也是实打实的,到期就支付了,老百姓也愿意,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,为什么不可以呢?过去有这么一个朴素的想法,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,对这个罪的合理性更加产生了一定的质疑,在这里,我也想表个态,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或者会独自、或者找同行对这个事做一个研究,希望也能够得到律师的支持,这个罪的合理性现在很值得研究。
但是今天我来开会的另外一个目的,跟许兰亭教授有一点相似之处,我们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命运,这个是当前压倒一切的。因为我们搞法律的,特别是像我们搞刑法或者部门法的,在座的都是大学问家,我们知道理论研究分为因缘和事缘两个层面,我们搞刑法的强调“戴着脚镣跳舞”,现在一定要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文谈事情,否则的话对当事人不利。我们做理论研讨会可以,但是对当事人这个问题现在不能造成一个乐观的气氛,基于这样的考虑,刚才看到搞刑法的同志不多,我没有敢发言,我把材料看了一遍,也跟大家商量了一下,也发短信让学生把刑法176条、192条这两个法条发给我,我看了一下,感觉这个问题现在最关键的是如何应对王希田可能的死刑,从刑法的角度能不能把集资诈骗罪否掉?这是当前最关键的。我们搞刑法的人看到以后,这个事情对承办律师来说,应该是压倒一切的。至于你说这个法怎么不合理,怎么建议、怎么写文章、怎么开会、怎么搞课题进一步的研究、怎么修改法律,是下一步的事情。
当前这个问题,我刚才看了一下起诉意见书,因为你们说起诉书还没有拿到。现在就起诉意见书看来,在他的前一个阶段,应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当然了,现在我说,这个罪名可能不合理,但是没有办法,目前就是这么规定。法官不是立法者,法官只能依法办事,现在大家也可以参考,看看我们研究法律的人怎么看待这个问题,我们始终有一个矛盾的情况,觉得这个不合理。另外方面,法律就这么规定,你怎么办?我觉得前面这部分,应该说不构成集资诈骗罪,我说的起诉意见书,因为你没有别的证据。前面他确实跟技术单位谈了技术合作,签了协议,谈项目,买了知识产权准备研发,实打实准备干,恐怕这个也是2003年司法机关裁定这个案子中止或者撤诉的一个原因,从那个阶段看不出有诈骗的故意。但是后面的阶段,现在根据我看的起诉意见书,就不好说了,甚至可以说,如果你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的话,起诉意见书完全可以说服我,这认为这个案子就是集资诈骗,因为数额很大,涉案范围如此广,层次这么多,而且2003、2004、2005年工厂开了几天就停产了,这么几年以变相的方式骗了群众,让群众相信你是上市的公司,当然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,你非法的发行了股票,那个倒是小事。现在最关键是集资诈骗罪,你一定要把它否掉。不把它否掉,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多少钱可以判死刑呢?1个亿以下最高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,这种情况就属于数额特别的巨大,就是十年以下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,直至死刑。最近大家看到,浙江省一个小姑娘,美容美发院的老板集资诈骗,数额比这个小,判了死刑。现在最高法院有各种司法解释和会议文件,要加大对这块犯罪的打击,我觉得这里面确实有一点,无知者无畏我为什么不敢发言,我是希望把材料看一下,我看到这个事情现在相当的严重,因为我本身是搞刑法的,我又是反对死刑的,如果判了一个人的死刑,我内心会感到痛苦,但是现在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,数额是十几个亿,一个亿就没有办法否掉了,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你就要在这个框框里判刑,这跟许霆案的一审一样,为什么要判无期,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这么大的数额,十几万属于这个框,没有办法往下降。
当然了,在各种民意的推动下,最后用了刑法第63条第二款,在极其特殊情况下,报最高法院核准,可以在法定线以下,后来再审,采取了这么一个不得已的办法,但是我估计本案决无可能采取这个办法,因为最高法院的精神就是要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,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这样的犯罪,这个条款对本案来说,已经堵死了。这是我的观点。
“戴着脚镣跳舞”,现在怎么办?我个人认为,本案对当事人的命运最关键的就是要否掉集资诈骗罪,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在我看来,那是毫无疑问,没有问题。这个问题再辩护也没有用处,如果这个案子只认定到这个罪了,我认为律师就是辩护胜利了,在现有的法律条文成功了。所以现在这个问题很麻烦。当然,我们也许是一面之词,但是现在需要针对起诉意见书逐条的取证、反驳,因为这里面说了很多,人家公安机关都有证据,证明这些材料最后类似于像传销式的,都拿回扣、提成,最后全部打入王希田的个人帐户,王希田怎么用这个钱啊?大量的是个人挥霍掉了,当然,我只是听了一面之辞,我以这个材料为准,这不是诈骗是什么?我们刑法上说这就是诈骗,你没有拿了去跟人家说你集资的用途,没有干实体、没有去经营,你自己去挥霍了,干了别的事,这就是诈骗,这就是非法占有,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现在比较严峻,这是我谈一个基本的看法。
我顺便回应一下有的教授学者提到一些问题,有的公司当事人,说到有一个审批文件,说容许你们发行股票的,这个起诉意见书已经说了,你们就是以这个为幌子,来去欺骗公众,达成合法的目的,这个从法理上来看没有问题。你开公司,你不知道国家对非法集资有什么规定吗?不能以地方的为准,这个在法理上有问题,就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,你不能跟国家的刑法、国家的民法相冲突。这个过去有过例子,福建省有一个局长,做了担保,它的理由就是根据福建省当地有一个合法的文件,后来判了玩忽职守罪,你不知道《担保法》吗?《担保法》怎么规定的?你有这个资格担保吗?所以说,你们不要以为手上有个当地某个政府部门的文件就可以反驳,这个我是有质疑的,当然我可能是小人之心,因为在当地办事比较方便,你们是不是通过别的方法弄的?为什么王希田在2003年,法院以其他不可抗拒的理由撤诉了,什么是不可抗拒的理由啊?法律文书上怎么不写清楚?所以这里面我也难保我们在其中没有做手脚,这些东西另当别论,我们不管它。现在我说,这个不是辩护的理由,从法律上说地方的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,这个是无效的,只要它不符合国家的上位法律规定,是没有效力的。
再一个,说一下集资诈骗罪,就是“带着脚镣跳舞”,现在我谈一点比较自由的看法,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判死刑?这个也是一个困惑,我今天就是想听大家的意见,我对这个两个罪名的怀疑由来已久,当时在我们圈内,大家都觉得是天经地义的,没有人怀疑过。最近浙江的小姑娘判死刑,国外的媒体访问我,我谢绝了,因为现在开奥运会,我确实不想给我们国家再添乱了。但是国外的很多记者拿了《中国青年报》的文章,拿着贪官的数据问:为什么贪官贪这么多没有判死刑?为什么一个普通老百姓集资这么多就判了死刑,这个事情怎么比?我没有表态,因为详细的情况我们也不清楚。我个人认为,非法集资诈骗罪确实不要判死刑,因为我们刑法中还有一个诈骗罪,我们就叫普通诈骗罪,国家是基于什么考虑呢?可能1997年我们制定新刑法的时候,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,国家的金融秩序一个是很重要,第二是极不稳定,比较紊乱,所以国家认为集资诈骗比起一般的诈骗来说,性质更加严重,所以设了一个死刑的条款。但是普通的诈骗罪没有死刑,抢劫罪有死刑,盗窃罪过去有死刑,现在就是盗窃珍贵文物、金融机构有死刑。普通盗窃没有死刑,当时为什么诈骗罪不定死刑,盗窃抢劫定死刑呢?当时总觉得诈骗罪,不能由犯罪分子本人负百分之百的责任,毕竟被骗的人也是一种贪利的心理,你听人家的条件好,你就同意了。那就是说,你也是放松了警惕,所以在过错方面,你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,这是普通诈骗罪没有设死刑的立法理由之一。我们看到,这个立法理由在集资诈骗罪里同样成立,我们假设是集资诈骗,你那边也不要见钱眼开啊,所以你也有过错,放松了警惕。在这种情况下,你判他死刑,意味着让他承担百分之百的过错,这个从法理来说是有问题的。所以我个人主张,集资诈骗罪将来要废除死刑。当然我主张,所有不是杀人的非暴力犯罪,包括这种财产犯罪、腐败犯罪、包括一般的经济犯罪,只要是非暴力的、不是以剥夺对方的生命为代价的,这个在刑法上都要废除死刑,因为前提的命题就是生命是无价的,任何企业,十几个亿也不能跟生命相比,十几年前,一万、两万就可以判死刑,现在看来太可惜了,我们社会现在是生命无价的观念,这种罪就不要判死刑了。
最后讲一点想法,在目前的情况下,如果集资诈骗罪否不掉,也成立了,要怎么办?我在想这个问题,律师不是最后判案的法官,这个法官怎么去说服他呢?所以这里面我们看到司法的最后结果,最终裁判的法官不光要有法律的知识,还要有其他渊博的知识,像刚才经济学家、历史学家的观点,如果你们说的东西法官听得进去,那他就可以不判他死刑,为什么?因为这有一个选择的余地,这从法律的解释来说,这里面的学问很大,这个条文规定:原则上判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,到最后判死刑。不像杀人罪,先是死刑,现在我们发挥中国特色,我们提倡和谐社会,像刘海波说的,最高法院判死刑要考虑群众的感受,如果没有民愤,就好办了,根据群众的感觉,判个无期或者死缓也可以,死刑缓期两年就不杀头了,就好办了。
所以我希望我们的律师、法官比较高明,这个命运最终不可捉摸,如果法官做不了决定,看看院长是不是有这个良知和勇气、有这种知识,能够采纳你们的价值观。这样的话,被告人的命运在我的心中是悬着的,最后是一个博弈的结果,博弈的结果怎么样?我们在静观以待,还不知道,我就讲到这儿,谢谢大家!

本文作者:刘仁文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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